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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島市市南區(qū)人民法院公告 (2005)南執(zhí)字第40、41號 申請人周寶春、許傳玲與被執(zhí)行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產行政登記糾紛案,已經青島市市南區(qū)人民法院(2002)南行初字第81、82號民事判決書審結。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為第三人李英核發(fā)的青房地權市字 第26798、26796號房地產權證已被撤銷,F公告:青房地權市字第26798、26796號房產證作廢。 特此公告二○○五年二月三日
(2005)南執(zhí)字第40、41號
申請人周寶春、許傳玲與被執(zhí)行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產行政登記糾紛案,已經青島市市南區(qū)人民法院(2002)南行初字第81、82號民事判決書審結。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為第三人李英核發(fā)的青房地權市字
特此公告二○○五年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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