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與錢某是同事,因為一點瑣事產生了矛盾。錢某冒用公司的名義給我父母打了一個電話,說我在北京出交通事故了。聞訊后,我父母從千里之外的老家趕到北京,結果發(fā)現是錢某搞的鬼。我父母來回損失了3000多元,且在精神上受到了很大傷害。請問:錢某應賠償我們的物質和精神損失嗎? &nb
sp; 律師解答:錢某應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撫慰金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第149條規(guī)定:盜用、假冒他人的姓名或名稱,以函、電以及其他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,使他人財產、名譽收到損害的,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李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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