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2年,小趙到某公司工作,職務為銷售業(yè)務員,從事銷售工作。當時,小趙與某公司并未簽訂勞動合同。
一年后,小趙不再來上班。某公司認為,小趙將公司生產(chǎn)的一批價值3750元的貨品銷往某單位,貨款已收回,因此要求小趙支付這筆貨款。而小趙認為,自己只收回了2980元,
其余部分不予支付。于是,某公司將小趙告上法庭。
庭審時,某公司提供了金額為3750元的發(fā)票一張,但并未提交證據(jù)證明某單位已將全部貨款支付給小趙。
法院認為,某公司舉證不足,小趙僅收回貨款2980元,據(jù)此判決小趙返還某公司2980元。
分析某公司任命小趙從事銷售工作,雖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,依法受到法律保護。由于小趙自認已收回貨款2980元,依法免除他的舉證責任,而這2980元屬不當?shù)美≮w應返還給某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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